于欢案改判:舆论与审判运行在不同轨道
文 | 令狐卿
今天上午,山东省高院对于欢案作出二审判决,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,构成故意伤害罪,否认自首情节,法庭判处他有期徒刑五年。今年2月17日,聊城市中院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,经过《南方周末》报道后引发社会巨大反响,二审做大幅度改判,舆论有为,法治胜利。
于欢此前在法庭上(图片来源:山东高院微博)
于欢从无期改判有期徒刑,量刑上出现了巨大调整,最重要的依据是认定于欢伤人举动具有防卫性质。在一审判决中,对正当防卫情节不予认定,也因此掀起舆论轩然大波。一批法学家撰文阐释此案中被忽视的防卫问题,二审改判是对这些声音与意见的呼应。
于欢在去年4月因母亲借高利贷被追债围困,期间发生催债人辱母举动,旁观者报警处理后,警察没有驱散围困者。他在警察离开时想要挣脱,与11名催债人纠缠,摸刀刺伤四人,其中一人不治身亡。此案中侮辱于欢母亲的恶劣情节,引爆网民反对一审判决。
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此前在山东一次座谈会上曾强调,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,要“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、国法、人情之中综合考量”。在这个角度看,一审判决也显然存在很大问题。
二审判决的最大亮点,当然是认定有防卫的存在。正如5月27日最高检就此发布的情况说明,从防卫意图、防卫对象、防卫时间、防卫结果等构成要件出发,认为于欢的行为可以被定性为防卫,但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”。这是公诉机关在立场上的巨大改变。
最高检在二审判决之前,发布倾向性明显的公诉意见书,被二审尽数采纳。舆论似乎也乐见此案朝着改判的方向有了重大调整的机会。仅就这一点而言,不能说舆论干预了司法,反而是最高检公开说明的时机更耐人寻味。
随着二审改判,并且对量刑上出现重大缩减,相信会有声音认为这是舆论干预司法的结果。这是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,二审改判实因于欢的自卫性质使然,在法理上讲得通;一审认定事实、使用法律有很大疏漏,改判同时也是二审制自带的纠错功能造就。
舆论在于欢案上的高度聚焦,始终以理服人,并且将法学专家的不同意见导入进来,从而为评估一审判决的品质提供了法学的而非舆论的衡量标准。从始至终,舆论除了呼吁关注此事,整个法律修正是靠司法系统自行完成的。舆论与审判分别运行在不同轨道上。
特别需要强调的是,对于欢案的改判,不该仅仅纠结于舆论与审判的关系上,还要看到这是司法对民间高利贷行为的一次严肃表态,那就是:高利贷的催债行为要有边界,恶性讨债引发的抗拒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。于欢案改判,也是给愈演愈烈的民间讨债划定边界。
对于高利贷行为,法院在此前除了规定一个合法的利率之外,并无更多的建树。民间催债因为陷入灰色地带,难有有效规范,乱象丛生。于欢挥刀自卫,就是在这一大背景中产生并凸显出来的。现如今,法院支持于欢们的自卫行为,等于是给恶性催债敲响警钟。
因此来说,于欢案的改判除了是对重大舆论的回应外,更是对民间高利贷环境提供的一次判例,意味着司法扩大了对这一灰色地带的管辖范围。这是一个显著的信号,借助于欢案巨大的社会影响力,能够将针对高利贷的、崭新的司法精神传播得更远,这是二审改判富有价值之处。
也只有从这个角度,才可以超越舆论与司法的对立角度,将审判活动放到社会的问题意识下去理解,才可以超越“舆论是不是又干预司法”的疑惑与窠臼,以正常心态看待并处理好舆论压力与专业审判的关系。因此,于欢案改判最终依旧是司法对社会问题的回应,法治没有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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